导读:在这个信息就是金钱的时代,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有意无意的对商业秘密做了点什么都有可能构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是对商业秘密做了什么,有可能导致行为人坐牢呢,正是本文要举例说明的事儿。
【基本案情】
被告惠某原系被害人S公司处员工,与公司定有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其多次利用网络兜售其掌握的S公司的专有技术资料,并获利人民币59900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对外兜售的S公司CS-553A系列产品专有技术资料均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0至2012年,S公司涉案系列产品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248.64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依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商业秘密做了以下四件事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重大的,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能坐七年牢。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就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虽然其向外兜售披露的S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其合法取得的,但惠某与S公司间有保密协议的存在。即惠某的行为符合违反约定,披露和有偿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因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额为1039248.64元,显然重大,故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企业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等商业秘密企业侵权法律后盾,【商业秘密损失评估】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