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追责商业秘密侵权,被驳回赔礼道歉列、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众多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之中,原告当事人习惯将赔礼道歉列、消除影响为诉讼请求之一,而法院在判决中一般仅作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都是予以驳回诉讼请求,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就此简述法院会驳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理依据。
【基本案情】
潘某参与了TM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项目的研发工作。2009年1月31日,TM公司的“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被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TM公司对于该项目的技术图纸采取了在电脑USB接口贴上封条等保密措施。潘某在TM公司工作期间,即通过网络将其技术图纸发送到自己邮箱。随后,潘某向TM公司提出离职,TM公司与潘某签订《保密义务、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权承诺书》。
2009年7月3日,潘某与HT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潘某在HT公司任职期间,将从TM公司处获取技术图纸用于HT公司相关机床图纸的设计,仅对图纸上的公司名称和图号略作变动即交HT公司使用,HT公司未就该项目投入任何研发经费。后HT公司将上述图纸交外加工单位生产相关机床产品,并复制TM公司宣传册中的产品照片制作了HT公司的宣传册。TM公司认为HT公司和潘某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故请求法院判令之一:HT公司和潘某公开向TM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潘某、HT公司立即停止对TM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潘某、HT公司销毁其持有的TM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技术图纸并删除拷贝的电子图纸文档资料; 三、潘某、HT公司连带赔偿TM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四、驳回T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针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其被侵权人精神方面受到损害或其社会评价降低、声誉降低等消极影响,其主要是救济被侵权人因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遭受除物质、财产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性损害。而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其受到侵害主要是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即财产性损失,如客户的流失、商业价值的减少、利润的下降等等,非财产性损害或商业信誉受到损害的情形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出现得甚少。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侵害商业秘密而适用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两种民事责任的情形几乎没有。如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适用于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商誉损害的情形。现TM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两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其名誉或者商誉受损,故对TM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尔后,原告TM公司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即是原审法院未判定潘某、HT公司二被告向TM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属于对事实理解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二审法院也认为,HT公司与潘某在本案中侵犯TM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仅仅给TM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并未给TM公司造成人身、精神上损失,因此TM公司就此提起的上诉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之中,TM公司被驳回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诉讼请求。 另外,在司法实务中,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综上所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未损害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人身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手段,不适用于商业秘密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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