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告案件——深圳市盈德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遭侵权,营业额遭遇滑铁卢,不法竞争对手以低价抢占市场,市场秩序陷入一片混沌。 【案件概括】 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下,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法律地位确认,四被告人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得到惩处,并在这过程中四被告经办案机关的指导教育,也积极争取与本所代理的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付被害单位的损失。本案是2013年商业秘密犯罪原告方的全面告捷经典之作。 【法院判决书】 (其中一名被告人刘某某) 法院判决内容(另案处理): 被告人一余某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二罗某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三李某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四肖某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委托经过】 2012年春节刚过,我所在开会讨论新一年度律所运营方案时,本所首席执行官邱戈龙电话响起,其圈中好友来电说到希望本所能够帮助一下他老乡的精密器械加工企业,大致情况是公司原来一个高管带着两个技术人员以及一名销售人员在大概半年多前离开了,随后现组建了一家同行竞争的公司,并且做的产品系一模一样且价格显著低,现企业老总陷入苦恼。只见邱律师嘴角微微扬起,说道:“ 让他来我这喝茶吧,会有收获的。” 翌日上午,本所迎来了深圳市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四大金刚”,正是这四名亦师亦友的企业家,组建了现掌握全球涉案技术唯一商业秘密的实业公司。经一番沟通,本所商业秘密团队在邱戈龙律师的领头下,知悉余某志等人原为盈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均与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有保守秘密和限制竞业协议。在2010年余某志担任盈德实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开始与罗某石和李某影等人密谋成立另外的公司生产、销售与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相同的产品。现在不法企业低价将产品打入市场,给他们造成非常沉重的不法损害。 【案情详情】 1、员工擅自离职并视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于无物 2011 年1月,余某志与商人黄某兴合伙成立了JYP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生产。余某志借其姐姐的名义以技术入股占该公司67%的股份,黄某兴投资人民币八百万元,占该公司33%的股份。 同年3 月,余某志又与黄某兴合伙成立了专门为JYP产品进行服务的ZWD 公司,余某志借其姐姐的名义以技术入股占该公司67%的股份,黄某兴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该公司的33%的股份。 2011 年2月,JYP成立后,余某志又相继成立了专门用于销售JYP 公司产品的三家境外销售公司。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某志。 2011年3 月7 日至17 日,被告人余某志等人在未与盈德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从盈德实业有限公司擅自离职,并将其各自因工作关系而掌握的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 余某志等人到JYP、ZWD 工作后,余某志指使罗某石、肖某娟等人将各自掌握的盈德实业有限公司客户类经营性信息用于JYP 公司产品的销售,同时还指使李某影将掌握的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信息以及2010年的销售量、销售金额以及价格资料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给其本人和罗某石,余某志还提供了其自己掌握的盈德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信息,由其本人和罗某石对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经营性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类经营信息制定了JYP、ZWD 的销售策略和JYP 的欧美价格体系,产品价格明显低于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价格。 余某志、罗某石、肖某娟等人据此包含盈德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警戒价的JYP 的价格体系向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进行推销,以产品价格低廉、付款方式宽松等优惠条件恶意争夺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罗某石、肖某娟在明知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警戒价属于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仍使用该价格体系并销售产品给盈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客户。 2、 控告人巧设密点,依法扩大保护范围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经长昊所以邱戈龙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进行“深究”后,并且在与专家反复多次论证后,设置了三个商业秘密秘密点。而与此同时,办案律师组织相关市场信息,与企业财务共同进行账目统计,第一时间组织材料送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初步材料掌握,随机陪同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前往深圳市经侦大队进行控告,而整个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告的法律事件起点就在这一刻。 【办案心得】 ——本案被害单位代理人之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致语:
商业秘密存在三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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