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旗下天玑商业秘密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14929434
当前位置: 首页 > 指导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把控风险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主体定义:何为经营者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把控风险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高效追责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停止侵权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降低刑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撤回起诉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决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更多精彩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主体定义:何为经营者

时间:2018-12-14 15:5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按“经营者”的字面意思,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显然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这与“经营者”的营利活动显然是有区别的。传统民法观念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竞争关系又要求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如不存在同业关系则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存在所谓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基本案情】
       龙游万代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5日,由胡豪祥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胡豪祥,经营范围为:冲床自动化技术研发;冲床周边设备的研发、销售、维修服务;高速精密冲床制造、销售、维修服务;冲床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
       
       山田公司认为,胡豪祥与王光兵曾在其公司从事生产(技术)主管和电气工程师工作,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公司大量的技术秘密和生产工艺流程,胡豪祥突然离职,带走了该公司冲床设备的技术图纸和资料,并拷贝了技术参数,在2009和2010年先后设立宁波万代公司和龙游万代公司生产与山田公司相同的产品,给山田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山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宁波万代公司、龙游万代公司、胡豪祥和王光兵立即停止利用山田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冲床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将山田公司的商业秘密扩散,并返还全部有关商业秘密资料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本案中宁波万代公司、龙游万代公司、胡豪祥为证明其获得山田公司信息的正当性,提出了其系在对山田公司的产品进行维修和翻新的过程中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技术秘密的抗辩主张。
 
【裁判结果】
       一、宁波万代公司、龙游万代公司、胡豪祥、王光兵立即停止侵害山田公司享有的“连杆冷却系统”和“锁模装置”技术秘密,不得扩散上述技术秘密;

       二、宁波万代公司赔偿山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龙游万代公司、胡豪祥、王光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经营企业很难直接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大多是通过接收其他企业的员工而获取商业秘密,即侵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企业员工“跳槽”引起。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会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连同离职员工员工一起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作为同业竞争者、经营者,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应无问题;那么离职员工尽管不属于“经营者”范畴,但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离职员工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民法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让离职员工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也不成为问题。但对于仅涉及离职员工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比如,离职员工对原所在公司不满,将其商业秘密文件上传到互联网供他人随意浏览、下载,其行为属于以公开发表(散布)的方式向不特定当事人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若商业秘密权利人将该离职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时,则将令法官面对如下窘境:一方面,因为该离职员工并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之所以被泄露,是由于上述离职员工泄露所致,依法之价值观念其应受到相应的民事制裁。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可扩张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同业竞争关系”的范畴,使该离职员工纳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范畴。依民法解释学扩张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当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应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进而使之符合法律规范之目的。基于此,上述离职员工实际上参与了竞争关系,由于其泄密行为会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受到破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会利用上述公开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在竞争中增强其竞争优势,从而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公平竞争利益受损。这样,“经营者”的内涵应界定为:经营者或参与了经营者竟争行为之人。从该定义来看,实际上是通过引人经营竟争行为的概念扩张了“经营者”的外延。依照该定义,上述离职员工就可以被解释为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之范畴。此时,法院判决泄密员工承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顺理成章,并未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畴。可见,法律规范不仅是表面条文,还包括条文背后的目的,司法不仅要看条文,而且要想到目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企业商业秘密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企业侵权法律后盾,商业秘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极好,高效可靠,行业权威,侵犯商业秘密罪胜诉率遥遥领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商业秘密律师咨询

------分隔线----------------------------
亲办案例 专项服务 判决文书 流程图解 办案动态 律师列表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