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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时间:2019-01-22 12:0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客户名单是经营者的经营智慧、策略的成果,也是经营者花费人力和财力的商业财产。法律保护的这种无形财产。天津天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杨敬玲、天津山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案情之争,其中蕴含原告如何举证客户名单是无形财产,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天砚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7日,主要业务为制作建筑效果图及动画、多媒体。自2010年以来,天砚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大设计院)、伟信(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公司)、山东新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发生大量业务往来,由此形成了涉及上述公司的客户名单信息。 杨敬玲2009年11月入职天砚公司工作,任市场部主管,负责市场部和客服部,2011年7月2日辞职。杨敬玲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山子公司,分别与天大设计院、伟信公司、新元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为上述公司制作建筑效果图。故天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山子公司、杨敬玲停止侵害天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天砚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山子公司、杨敬玲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天砚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山子公司、杨敬玲连带赔偿天砚公司包括诉讼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天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山子公司、上诉人杨敬玲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知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知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山子公司、杨敬玲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天砚公司包括诉讼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山子有限公司、杨敬玲的其他上诉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的焦点之一,原告主张的天砚公司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其商业秘密。

       司法实践中,提起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原告出于尽量扩大请求保护范围的目的,所提交的客户名单往往过于宽泛、概括,其中不乏夹杂一般信息、公知信息。在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整体判断。对于客户名单内容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司法实务总结了一下认定规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各地方法院也有相关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认定,从客户名单的特定性、稳定性、秘密性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司法实践的总结,主要是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而展开更加深入的具体化要求。比如根据秘密性要求,审查客户名单从是否为相关领域普遍人员所知悉、公众渠道正当获取的难易程度。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客户名单除了符合一般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还有着区别于审查其他商业秘密的侧重点,其中新颖性的审查是认定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划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权范围的重要尺度。从证明方向看,秘密性是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保密措施要件,一方面证明客观上信息的保密状态事实,另一方面在主观上体现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意愿;而新颖性侧重于证明信息本身是否为公知信息,是一个客观衡量的标准。作为非公知的客户名单,需要区别于一般信息的特殊性,需要有特定深度,应结合符合秘密性进行认定要求。总而言之,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客户名单,而通常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

       综上,权利人可以通过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他人正当获取难易程度;需求习惯、价格承受能力、经营往来、需求类型等多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私密的业务关系,通过举证其客户名单的特殊性来证明所涉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结合到本案进行分析,天砚公司证明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累形成了客户名单信息,包括负责人及设计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不同类型效果图的报价、结款方式、优惠幅度、交易习惯等特殊信息信息。上述信息系天砚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累形成具有特殊性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该信息可以让天砚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天砚公司证明通过《客户名录管理规定》、职工签到《保密携带》等方式进行保密。应当认定天砚公司客户名单是属于其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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