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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时间:2018-11-23 10:5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宗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扭转乾坤

——商业秘密辩护代理纪实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维权二十年。最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东莞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宗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是2015年度本所首例商业秘密民事纠纷被告方的告捷,承前启后,给本所的发展路线以及人员机制注入一剂有力的强心针。  
 


 

【委托经过】

       “邱律师,这就委托您了,时间有点紧急,但是您的思路让我对商业秘密有了新的认识,希望您不辞辛苦,亲自挂帅。”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法定代表人杨总如是说到。
        3个小时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迎来了数位从东莞驾驶了近3个小时车程(首次前来本所,路上有所耽搁)而来的企业高管。经过一番介绍,数位精英分别是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法定代表人杨先生,该司财务部负责人郭女士,该司技术部负责人蒋先生,该司第二股东唐先生。杨先生表示,自己公司是做专业加工生产室内分支器、分配器等电子设备的电子厂。杨先生与原同事唐先生,本为大朗JX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后二人合意决定于5年前和唐先生出来一起另起炉灶,合资开了家新公司宗金公司。本以为就此可以白手起家,并努力发家致富,但是现在大朗JX公司要告宗金公司及在座四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并且一审的判决结果已经下发,现判决结果非常不利,赔偿金额近千万。讲述完整个事件后,我们看到杨先生面露难色。然而,实话实说,我们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此案件难度很大,时间非常紧急,同时在一审程序中对方掌握很多有利的证据,我们处于很被动的位置。而最困难的地方在于,现已一审告绝,本案处于一个上诉期阶段,能够准备的时间仅有短短十五天。
       本所首席执行官邱戈龙律师常言道:“今日难,难道明日就不难吗?”结果不言而喻,本所大胆地接下本案,并且全员分配任务。分兵三路,一队人马前往首都办理鉴定报告,一队人马前往广州办理评估报告,一队人马镇守东莞配合委托人梳理本案逻辑关系,拟定答辩意见。

【案情经过】

跳槽员工“另起炉灶”被诉侵犯商业秘密
       原告大朗JX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其为专业加工生产室内分支器、分配器等电子设备的电子厂。杨某勇、郭某、唐某、蒋某原是我司的员工。2009年05月,杨某、蒋某在任职期间成立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随后于2011,前述四人先后离职,到任宗金公司。原告诉称,被告杨某勇、郭某、唐某、蒋某利用其各自在原告工厂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开始接洽原告的主要客户Holland Electronics LLC(以下简称Holland公司),并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接洽Holland公司,以低于原告的价格向Holland公司供应与原告相同的室内分支器、分配器等产品。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包括:分支器、分配器的参数、物料清单、规定型号、数量及备注的特殊要求、产品图纸及其硬度要求,缩水率、放电间隙等技术要求,生产单、型号、外壳、后盖及备注的特殊要求,模具的设计图纸及模具的结构参数,工艺流程及作业指导书等技术秘密;生产单、出货单、出货编排表,与原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的Holland公司的客户及为原告供货的供应商的采购信息等经营秘密。
辩护人反驳原告“出发点”另辟蹊径

案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商业秘密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其中的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商业秘密的认定”。
        1、关于原告主张的“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法院认定系经过编辑、整理,将利用于生产流程工具的操作、检测方法分步简化,以图示意,这有别与一般的公职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具有秘密性。笔者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不应以“业外人士”为公众,而应比对“业界人士、业内人士”的认知程度。该生产工艺流程客观载体并未出现在被告处,而被告的生产流程是基于业内工艺开展的常规模式以及基本套路,也即该项“商业秘密”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2、关于原告主张的“关于Holland公司的客户信息”,我们认为,Holland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业务上的专一性,且Holland公司作为同类型的需求行业,Holland公司供应商遍布全球;其次,Holland公司向被告订购产品与原告并不相同,被告与Holland公司交易并不构成侵权。
        3、关于原告主张的“供应商信息”,我们认为,原告主张的物料供应商是接受不特定需求供应的,且面向公众,并未与原告在业务上存在专一性,与被告交易的物料亦不同,交易联系人、联系方式并不同,且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侵权,故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应付赔偿款320万降至120万,减少损失200万。

【办案心得】
        关于此类员工离职的案件在实践中多不胜数,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相应的“商业秘密”应该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企业的命脉,其意义是广泛周知。然而,在对“商业秘密”保护层面却没有做到理应保护的强度。制定一套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各企业当务之急。制度的制定也需要相关法律专业的人士的配合。
       大致来说,企业可以从软件管理和硬件设备两方面来采取相应措施。所谓软件管理,即通过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等协议,对员工应当保守秘密的范围、期限、补偿金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硬件措施则是通过物理隔离、人员监管、分层次审批等措施,以阻止非涉密员工及外来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将涉密区域与公共区域隔离开来。


       为商业秘密纠纷解决后顾之忧,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商业秘密诊断报告】、【商业秘密咨询顾问】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起草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起草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章程、调查与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为企业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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