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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和你浅谈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时间:2018-08-14 17:4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尽管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讲,却基本一致,即:秘密性、实用性、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三大特征。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首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商业秘密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或有少数人掌握和知晓的技术或商务信息。众所周知的、学识性的知识不能称为秘密,彻底泄露、公开的事实也不能作为秘密。其次,秘密性的另一层定义是: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权利人对这些信息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客观上采取了适当、合理的的保密措施。
       2、实用性;权利人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利用,能给他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否则它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实用性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不是零散的知识、经验。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企业管理档案等。
       3、新颖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难知性、非显而易见性,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
即该技术秘密或者商务信息达到了一定的技术高度或具有一定的难度,无论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是同行业竞争者,不经过一定的努力,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某项技术秘密其技术含量和难知度很低,内容显而易见,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通过观察、总结、联想无需花大力气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就不属于商业秘密。如果经过特有的收集积累,加以整理、总结归纳而将公有领域的东西形成为权利人所特有的、其他竞争者不花费一定的劳动和努力得不到相同或相近似的结果,这些情报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
三、我国的立法现状
       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到目前为止,依颁布先后顺序,我国直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
       (1)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但未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2)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3)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刑事责任。
       这部法律是我国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劳动法》。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该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大特点是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约定条款之一。事实上这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了合理竞业禁止制度。但我国《劳动法》没有对竞业禁止具体规定时间、主体、范围等合理限制条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竞业禁止的合理尺度,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刑法》。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
      《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特点表现在:
      (1)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和“权利人”的涵义;
      (3)规定了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等刑罚适用。
      新《刑法》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裁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原来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4、《合同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该法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化,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志着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但通过《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有一个严重缺陷,那就是合同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
       由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践中,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概况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及时控诉原则。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多管齐下,强化保密观念,完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制定企业保密规划,签订企业保密协议等。
       3.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加之权利人不熟悉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往往给取证带来很大困难,这就要求权利人十分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一是要全面,能够收集的一定要收集;二是要注意证据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4.建议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就己开始进行有关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工作。美国于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修订),此后,瑞典、加拿大、瑞士等国家也专门制定了商业秘密法。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应着手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专门立法有助于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统一,切实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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