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旗下天玑商业秘密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14929434
当前位置: 首页 > 侵犯商业秘密罪维权百科 > 商业秘密法律资讯 > 长昊律师告诉你企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行政处罚内容

长昊律师告诉你企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行政处罚内容

时间:2018-07-25 01:3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至关重要,它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已加入WTO.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与国际接轨,要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功能,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为中外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本文论述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措施.并就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律特征。
       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是重要一环。尤 其在我们国家,它处于十分关键的地位,发挥着刑事保护和 民事保护等其他保护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客体,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和商标、专利一样,是权利人心血和汗水的结晶。由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需要严格保密,且其权属的获得无需行政机关的登记和认可,这就使得商业秘密较之商标、专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国家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商业秘密予以特殊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职责,拥有依法查处、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义务,对侵权人可分别情况予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上述规定将商业秘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保护之下,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侵权,权利人即可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部门查证属实后,应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商业秘密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同时,工商部门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为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二)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它有助于建市公平、台理、减实有信的市场竞争格局。因为,任何一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直接损害的是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它可以使权利人在一夜之间一贫如洗;问接损害的却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它会使权利人原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大为减弱甚至完全丧失,而侵权人却可以不劳而获,无本万利。在市场竞争中,权利人自然会刨此处于劣势,侵权人却在价格、营销等方面顺理成章地居于优势。很明显,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有力打击。
(三)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快捷、高效、经济的特点,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的整体保护效果
       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性特征、商业秘密权的相对所有权属性、以及侵权行为认定上的困难,客观上导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复杂性、特殊性。在案件的处理上,程序上的繁杂、时间的拖延、效率上的低下、费用上的高昂,往往意味着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进一步损害。与民事、刑事保护相比,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具有快捷、高效、经济的特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快捷,是指工商机关受理、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程序简捷,行动迅速,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制止侵权,控制局面;高效,是因为受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对案件所涉人员、场所较为熟悉,调查、处理的针对性强,准确率高,效果较为明显;经济,是指通过工商行政机关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费用|分低廉,可以减轻权利人的经济负担。相比之下,通过诉讼途径对商业秘密予以民事、刑事保护.往往耗时、费力,经济投人较大,诉讼负担较重。不难看出,充分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必然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效果。

       运用行政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弄清什么样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并加以准确认定,以使行政处罚有的放矢;同时,还要弄清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以使法律保护恰到好处。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即行为人采取小正当手段直接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一般采取盗窃、利涛、胁迫、假合作、假交流等手段,有的采取重金收买的方法,有的甚至派出工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
       2、滥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侵他人犯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往往是自己使用,投入到生产、经营之中,有时也会出现行为人受利益驱动,允许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也存在行为人为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有意披露、扩散该商业秘密。
       3、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人往往是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包括权利人的职工、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规定.向他人披露、扩散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4、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即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依然接受、获取该商业秘密,加以使用、披露或扩散。第三人由于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成为新的侵权人。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特性.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权利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被申请人有获得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或者使用,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的有机结合更加有利于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我国的行政管理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目前,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_I二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其他知识产权所不具有的“秘密性”特征,它一旦被公开,该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将丧失殆尽。因此,保护商业秘密,首要的足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防止商业秘密公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有权责令并监督侵权人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2、罚款。罚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又一重要措施,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同时并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就具体案件而言,罚款数额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充分考虑该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程度、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目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公正、合理、合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日益加强和完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了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有效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弱化,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不力,效果不理想。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不尽明确,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均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尤其缺少责任、义务方面的规定,这就使得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时,既无动力,又无压力;部分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严重缺乏商业秘密方面的有关知识,有的甚至不知商业秘密为何物,客观上造成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难以开展和进行;地方保护主义成为某些地区阻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最大的绊脚石,某些人和部门为了个人或部门利益,充当侵犯商业秘密的保护伞,严重干扰工商机戈对案件的正常处理,客观上降低了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效果;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过轻,造成侵权人胆大妄为,重复侵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万至二十万的罚款,不足以惩戒侵权人,更难以从根本上消灭侵权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加强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
       第一,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职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构,配备专门人员,切实加强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工商机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上,应力求权责明确,奖惩分明。对丁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人员,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水平。商业秘密行政保护既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专业知识,叉涉及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执法工作。做为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商业秘密的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同时,要加强关于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严格执法,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忠实于法律,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上,严格依法办事,不循私情。要勇于抵制各种干扰,尤其是某些地方部门的非法干预,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枉不纵,严格依法处理。
       第四,完善立法,增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人行政处罚较轻,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在保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借鉴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商业秘密侵权人的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予以查封,并予以罚没。这一立法上的完善.将大大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国内顶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业机密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商业秘密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全胜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实力雄厚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分隔线----------------------------

找不到您想要的答案?

办案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联系手机:137-1492-943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亲办案例 专项服务 判决文书 流程图解 办案动态 律师列表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