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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告诉你获得商业秘密侵权足额赔偿的诀窍

时间:2018-06-24 01:4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大部分的情况是,即便原告胜诉,但判决结果也是不尽人意,与诉讼请求上的金额相距甚远,很难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到完全的赔偿。所以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刑事救济对权利人而言可能更为有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原系DC公司电器部职工。11年3月某日,金某某借工作之便,私自拷贝了存于公司电脑管理员移动硬盘中的DC公司两种机械的全部图纸和配置、明细等资料。后金某某从公司离职,自己开设工厂,将上述从DC公司窃取资料中的“DC机械”改成“DF机械”,打印成图纸后,委托A机械公司生产螺杆机筒等零部件,在工场组装生产片材挤出机。2012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将其组装生产的JPW105-1000型片材机组一台以14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DC公司的客户YF公司,造成DC公司的经济损失1153534.82元。
经鉴定:DC公司主张塑料挤出机中螺杆图纸中的相关技术参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金某某生产、出售的塑料挤出机中螺杆所依据的图纸与DC公司确认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对应的图纸具有同一性。
【法院判决】
       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认为:
       商业秘密权人确定自己的商业秘密受他人侵犯且损失估计超过五十万元的侵害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在与侵权人协商后,达不成有关损害赔偿的合意时,比起提起民事诉讼,先行向公安机关控告侵权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权利人更可能在后续民事程序中得到足额的赔偿。其原因如下:
1、通过刑事程序可以由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有利于后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获得包括侵权以及损失在内的有利证据。
2、公安机关有时也会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损失,由于该鉴定报告由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出具,在民事程序中通常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3、由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定罪判决中认可的损失通常会获得民事程序的认可。
4、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案件中有关涉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确实对权利人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被告对商业秘密权人造成的损失程度的证明责任是由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承担的
       因此比起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取证,与因承担很大的举证责任故而要遭受更大的败诉风险而言;当商业秘密受侵犯,权利人采用刑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大大地节约调查成本,与增加被告要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的可能。甚至还会出现有如本案中被告为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而主动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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