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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界定

时间:2018-05-08 00:0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水平、技术前景、技术潜力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预测、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诀窍等各种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开拓市场的策略,如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产品的长、中、短期发展方向和趋势,货源情况,供货及流通渠道,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是与知识产权相邻近的财产权,它可以绐权利人带来经营效益,形成经济优势。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应对之策
      1、加大保护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防患于未然。企业的商业秘密丹为三种 一是已取得专利权的商业秘密;二是企业出于多种考虑不申请专利或者申请专利没有获得批准商业秘密;三是无法申请专利权的商业秘密,如供货渠道 客户名单等。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性措施。如我国的新《合同法》明文规定:技术秘密台同的受让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许可他人实施或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措施,即“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刑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企业都应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给予足够的重视、利用各种场合和形式宣传。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保密意识深人人心,以防患于未然。
       2、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掌握商业秘密人流动的管理。1996 年原劳动部曾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台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四年),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企业要充分利用选一规定,制定较为详细的措施,加强企业的保密工作。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了使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至于泄露,企业应采取积极的保护性措施:第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保护机陶,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人员,添置必要的保护装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制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堵塞漏洞。第三,企业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作出专项约定。如双方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辞职或调离原单位之前的一定时期(如六个月或更长时问)通知企业,以便企业有足够的时间找到合适的人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等,以起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第四,企业要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如支付高薪,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持有本企业的一定股份等,留住这些人的心,使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4、转变企业竞争意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对经营者来讲.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之问要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对方的商业秘密权利及对企业内部人员保密的要求,禁止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挖别人的“墙脚”诱使竞争对手的技术骨干强营管理人员“跳槽”到本单位来。有人错误地认为这种所谓的“跳槽 是人才的合理流动,实质上它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同正常的人才流动有着本质的区别。竞争要有序,人才流动要合理,企业和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合理的竞争规则,否则 就会越轨,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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