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商业秘密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积极保护。这一立法现状不利于促进我国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不利于市场主体建立和巩固自身的技术优势,也不利于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因此,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分散、不统一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既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又广泛涉及到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看似全面,其实很分散,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零散而不统一的法律,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缺乏协调一致性,容易产生法律冲突。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的适用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加大了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不利于公正的审判以及司法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各法都是从某一方面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规定,难免考虑不周,留下立法的真空地带,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二)保护和打击力度不够 我国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侵权赔偿制度的惩罚力度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是一种恢复性赔偿,以侵权期间所获利润作为赔偿的依据,缺乏合理性。实际中,侵权人可能短期内并没有获得多少利润,而企业因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这样就导致侵权成本过低,保护力度不够。第二,对侵权行为范围的认定存在局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只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这样导致许多其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落在法律制裁之外。同时,第10条还将商业秘密侵权者限定为经营者,强调侵权者来自权利人的外部,忽视了内部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亦可构成侵权的问题,导致员工因跳槽或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第三,行政处罚形式单一。作为保护商业秘密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政处罚限于罚款,形式过于单一,导致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三)缺乏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 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责任的最终承担离不开诉讼。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程序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缺乏完整性。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诉讼的适用程序、管辖问题、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措施等重要的权利保障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诉讼难以进行。相比之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对诉讼管辖问题、诉前保全措施、适用程序均有专门的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法律理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保护,保障商业秘密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如何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中进一步泄露等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并未作出专门规定。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立法分散、不统一、法条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等问题,有的学者主张仅需要对现有的立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就可以解决问题。可事实上,问题的解决远没如此简单,首先,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和修订完善很难实现同步;其次,修定这些法律的专家团队与成员构成,以及各法律修订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各异,给修改的协调一致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才能系统、全面、科学地构建起我国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客观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包括技术和管理在内的知识信息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商业秘密成为一种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与诉讼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复杂,急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套科学、高效的法律程序,以提高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效率和效果。而目前的现状,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消极保护为主要内容,缺乏从正面确立商业秘密权属的积极保护,实践中难免留下法律真空地带的立法漏。 另外,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来看,我国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商业秘密同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均属于重要的知识产权,同样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予以保护。因此,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势在必行,这也符合商业秘密保护国际立法的趋势。 (二)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 一方面,应加强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保护制度,强化诉前诉中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以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这对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还是不够的。首先,可以参考其它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设置地域、级别管辖、诉前禁令、诉前财产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这样,商业秘密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权利人即可以申请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三管齐下,降低商业秘密因被侵犯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其次,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虑到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不平衡性,建议对商业秘密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的,由被告来证明自己主观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完善《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还需要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就商业秘密刑事与行政案件的适用程序、保全措施等增加专门条款,进行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商业秘密在刑事与行政诉讼中的进一步泄露。 (三)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同时完善商业秘密的合理限制和善意取得制度 一方面需要扩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四种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事实上,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还有其它的种类和形式,况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方式变得越来越繁多复杂,因此,在修订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形式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界定,适当、合理地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将商业秘密侵权者限定为经营者,导致本单位员工因跳槽或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这一现状必须加以修订,应该将科技人员从事兼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或披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经营者的职工调出单位、跳槽或退休后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与非法使用等行为列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范畴,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在合理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商业秘密的权利合理限制和善意取得制度。首先,应建立商业秘密的强制许可制度,即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将不构成侵权:为了制止、发觉或披露已经发生或按计划将要发生的犯罪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为了制止、发觉或揭露已经发生或按计划将要发生的欺诈社会公众的行为;为了制止、发觉或揭露现在或将来会危及公众健康、安全的事项;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等。当然,借鉴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如果被合理披露的商业秘密被用于盈利性的生产领域,应当给予权利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其次,还需要建立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商业秘密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之前,如果主观上是善意的,则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在接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通知后,原则上第三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其商业秘密,否则将构成侵权。如果善意第三人获取商业秘密后无法返还而又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或者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应当允许第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四)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太轻,难以形成威慑,因此需要加大惩处力度。具体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改变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建议执行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为标准的赔偿制度,加大侵权行为的侵权成本,有效预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金俗称加倍赔偿金或额外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费。高昂的赔偿费用会增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侵权人意识到一旦侵权将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即不仅要赔偿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还要承担远远高于其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其因侵权而遭受的赔偿额度远远超过其从侵权中获得的利益,由此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可以有效地降低和预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3.增加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公开道歉等处罚形式。4.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客观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缺乏一个合理的判断标准,立法与司法解释均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官难以做出客观、统一的判决。为此,需要在相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5.劳动法方面,由于劳动力流动和业余兼职是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形式,因此,应在《劳动法》中对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如规定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离开所在企业另行择业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来所在企业形成竞争的企业或者行业任职。当然,在员工履行保密义务期间,单位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支付一定的保密报酬。6.在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重视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行政效力的先定性使得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更能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具有单方性和职权性的特点,较司法保护更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其次,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能更充分地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凸显其全面性和专业性。最后,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排出权利人对司法保护的。因此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时候应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做出相应的规定,鼓励和加强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我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构筑一个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时又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具体而言,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合理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建立商业秘密的权利合理限制和善意取得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