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商业秘密寻找法律保护形式的过程中,各国法律均作出巨大努力。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与专利保护相比,商业秘密所受到的法律保护的程度明显较低。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专利足以充分公开为条件,在专利有效期内受到绝对的法律保护,专利权人有权排斥所有其他人的未授权使用。相比之下,商业秘密却可以同时为若干平行权利主体所拥有,只要各权利主体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来源合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可以同时并存。 尽管维护商业秘密的风险远大于维持专利,然而,商业秘密却不能为专利所替代,因为并非一切技术信息都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不仅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而且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亦有可能不适合或不便于专利保护。由于审查专利申请时对技术的“三性”要求非常高,因而有部分技术被拒之于专利保护的门槛之外,2000年《专利法》第25条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各项技术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就某些技术秘密而言,其自身性质决定其具有可专利性,但是,技术秘密所有人并不打算把它们申请专利。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比较复杂,某些权利人是从保守商业秘密的长期性和经济性出发而不去申请专利的。因为专利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期限过后专利就要进入公有领域;再者,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技术的经济寿命相对缩矧,当技术秘密所有人估算出的某项技术的经济寿命短于专利的保护期限时,则很有可能会放弃申请专利。即使技术秘密所有人打算申请专利,在专利申请日至专利申请公布日之问尚存一个审批阶段,处于这段时问的技术也只能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 技术秘密的鹤立独行还可以从专利的先用权原则中找到理由。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这种先用权的形态其实就是技术秘密。 由于商业秘密自身潜在着巨大价值,因此,对经济生活和科技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人而言,可以依靠保密而享受到商业秘密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保密状态在保护商业秘密拥有人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封锁,对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此外,心怀不轨的竞争者总是不择手段地窃取、收买、利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在如此复杂的利益交织的关系中,梳理出一条可供备方接受的利益平衡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对待商业秘密,应该像对待专利、版权和商标权一样,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来赋予保护。当然,在保护形式上可以根据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量身制作一套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只有给予商业秘密以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使商业秘密所有人充分发挥其技术效用,促使商业秘密向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同样,也只有在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才能使那些不正当竞争者知难而退,以营造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