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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与专利侵权判定的关系

时间:2019-02-19 11:2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与专利侵权判定的关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虽然各个国家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发展过程不尽相同,但最终采用通过专利权要求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做法,所以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运行的核心,都贯穿着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并且对确认专利权的归属及一系列后续法律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关键词:专利制度;权利要求;专利侵权;

一、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权利要求的解释

虽然各个国家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发展过程不尽相同,但最终采用通过专利权要求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做法,所以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运行的核心,都贯穿着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并且对确认专利权的归属及一系列后续法律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专利制度运行中,专利授权程序、专利复审及无效程序以及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三个环节最为重要又关系密切,但是由于这三个程序在解释权利要求的目的、解释视角以及在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处的阶段等方面各有不同,因此它们在性质有很大的区别,从而对其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上也不尽相同。授予专利权是一项发明开启专利制度运行的起点。专利授权行为,是指国家专利审查部门依有专利申请权的民事主体之请求,按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其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条件,依法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告示的行为。被授权专利的法律效力始于专利授权公告,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被授予专利权的人在其授权范围之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绝对排他权。

在授予专利权的过程中,专利权利要求此类专利文献常常被视为确认专利权的“四至”的标准,即是向社会公众表明专利权范围始于何处、终于何处的法律文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是否授予专利权取决于权利要求所述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三性”的条件。审查人员判定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主要是对专利授权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的解释。

因此,专利授权过程中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专利审查人员被置于站在某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视角,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每个审查个体较为主观的判断。第二,审查过程是由专利行政部门内部的专利审查人员独立并且不公开进行的,是非居中性的、单向性的。第三,整个授权过程仅仅是申请人提供申请文件之后,专利审查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授权与否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形只能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是不具有对抗性的。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启动了专利复审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判辩已授权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其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或维持专利权决定,实际上就是其在复审过程中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得出的结论。

因此,专利复审过程中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复审人员的构成包括了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判别专利权效力问题时能够较为充分地考虑到技术和法律两个角度。第二,复审的对象是原审查部门的授权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过程中也并非居中裁判的角色。第三,启动复审程序时,申请人必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必要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其依据,以此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参考,这种举证过程同样不具有对抗性。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的解释

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的核心,就是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产品或方法进行一一的技术比对,看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从而构成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权利要求的解释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官是最终作出侵权与否裁判主体,他们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充当着居中裁判的角色。第二,原被告双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进行举证、质证,使得在此阶段的权利要求解释具有对抗性。第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基于对前述专利运行程序公示性的尊重,法院是以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保护的客体从而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如果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即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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