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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给你解读一起“不为公众知悉”案件

时间:2018-09-14 01:5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语: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一种铸铜的方法,公众可能不知道,但铸造工业界很容易知道,就不能称作商业秘密。”在本行业已经被广泛使用的技术原理性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倘若没有形成与此相关的正确意识和法律观念,公司及其法人很有可能就会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法律应该成为保护合法权利的武器
       2015年12月31日哈尔滨某某公司报案称:2014年8月公司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发现,技术部员工李某在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利用公司加密软件替换更新过渡期,违反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及《保密协议》约定,将公司大部分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擅自解密,非法拷贝后带离公司,文件数量约56000份,文件大小约5GB。近期李某已伙同他人在上海成立了公司并与哈尔滨某某公司在同业开展恶意竞争。李某窃取的商业秘密是哈尔滨某某公司经营和盈利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保守价值估算在几亿元人民币。如利用该商业秘密成立企业或出售给不特定的第三方,都会给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行为人李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窃取公司大量机密文件并使用,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哈尔滨公安局2016年1月12日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李某、许某、张某进行拘留,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屡创佳绩,在行业内外都享有极高的声誉。该所律师经过研究发现,哈尔滨某某公司对于“商业秘密”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质并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后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
聚焦“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指控方与辩护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哈尔滨某某公司FFS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李某、张某、许某是否存在侵犯哈尔滨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三)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侵犯哈尔滨某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四)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即使构成侵权是否对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五)本案中的同一性存在瑕疵,是否应该采信。
       辩护方即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指出,哈尔滨某某公司FFS技术在欧美等国已被广泛运用,其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李某没有盗窃、使用或者披露哈尔滨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为,上海某某公司与哈尔滨某某公司的发展方向及产品都不相同,没有与哈尔滨某某公司抢占市场,上海某某公司的产品并未进行销售,没有给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损失。本案中的指控李某、张某、许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黄律师很严肃地告诉我们,哈尔滨某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属于原理性的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同时也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具有保密性,更不具有经济性。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上海某某公司FFS技术信息与哈尔滨某某公司相似度高并不能证明上海某某公司利用哈尔滨某某公司技术信息,而是两公司都使用了公开技术和第三方技术。也就是说,哈尔滨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FFS技术都大量使用了行业内的公知技术和借鉴了其他公司的技术,上海某某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并非哈尔滨某某公司原创,并不是哈尔滨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即便与哈尔滨某某公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也并非侵犯上海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不为公众知悉”的误区
       商业秘密首先应该具有秘密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表述为“不为公众知悉”。而这里的不为公众知悉的公众并非指所有人也并非我们一般所认为的全体公众,而应该是所属领域有关人员。法律打击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但是也不鼓励将本行业公知知识被人垄断,即公知知识被人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禁止他人使用,从而导致个人或企业独占公知知识的结果,使其正常交流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收到阻碍,给经济技术的发展造成障碍,不利于技术的交流和创新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各种技术层出不穷,新技术又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前人的技术已经在社会上公开,成为公知技术,人人都可以使用,谁也没有权利禁止别人使用。对于新出现、新发展的技术,只要还没有公开,即还不被社会公众所知悉,则不属于公知技术,并且技术持有人采取措施阻止和延缓该技术进入公知领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从是否公知角度分,技术分为公知技术和非公知技术(商业秘密),从是否公用角度分,技术又分为公用技术和非公用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专利和商业秘密都受法律保护,区别在于专利仅是民法和行政法保护,而商业秘密不但受民法和行政法保护,还受刑法保护,用刑法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已经公开,商业秘密未公开,需要刑法打击的是对技术的不正当性获取,而不是技术使用本身。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由于创新而引用行业内或者他人的信息是不可避免的,也可能在此过程中会被控告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利。此时,如果不加重视可能会造成公司停产、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经济赔偿,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在被控告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为公司和企业寻求一把保护伞,也是为自己的人身寻找一件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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