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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和你讨论商业秘密的侵权和保护

时间:2018-08-09 21:0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9月4日由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第120条均使用了“商业秘密”一词,但是对其究竟是什么,该法却没有规定。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4条指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目前,国际上通说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必须同时具有三个要件:
       1.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这里所说的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依据具体情势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而非过分的或极端的措施。因为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商业秘密可以被告知涉及使用该商业秘密的雇员,亦可被告知应缄守秘密的其他人员。所以,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此相对在于秘密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使得其商业秘密,不能被从其泄露或使用中能取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用获得。
       2.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对其控制人必是客观上有用,而不是主观上有用。例如,原告认为其商业优势来自于真诚信奉某种神教而被告加以破坏,这种秘密与原告的竞争优势没有关系,因而不具有实用性。另外,商业秘密应该是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不应该说是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否则,其适用范围就越宽,法律对其保护,等于束缚了社会上他人的手脚,不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3.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即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并不要求商业秘密具有专利那样的新颖性,即不要求该商业秘密是独一无二的。评判一项所谓商业秘密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拟议中的商业秘密在持有人以外的本行业中的应用程度;其二,本行业专业人员对该协议中的商业秘密的知晓程度。只要这种“应用程度”与“知晓程度”不是普遍的,即被认为构成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差别极大,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新颖性有明显的距离。即使技术信息,有的属于没有达到专利保护的程度,只能依赖于维持秘密;有的是已构成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而持有人选择了更有利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按照美国1987年制定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范围包括:配方、索引、公式、图样、IC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和工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技术信息,如技术秘诀、工艺流程、化学配方、设计图纸等,而且包括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经营策略、购销渠道、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两大类:
       1、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使用或应用生产工艺或工业技术时的知识。”按照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它是指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从目前技术秘密客观存在的形态看,主要有:(1)非专利技术信息,即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由于专利制度保护技术成果将技术公开,且费用昂贵,所有人出于商业竞争的压力,对其技术不愿申请专利,而是采取保密措施,不向社会公开,将其技术长期处于秘密状态,维持其专有地位,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例美国的可口可乐配方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该配方50多年来一直没有申请专利,而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保存下来。
       (2)某些难以用专利技术语言表达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技术。如诀窍、配方、经验等。(3)覆盖在专利书之下的技术。一项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专利权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不愿公开该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技术诀窍,而将一些可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性技巧作为技术秘密保密起来,所以尽管许多专利技术已经公开,但其核心部分的最佳方案仍是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营信息。例:行销计划、销售网点、投标价格、产品的成本价、销售价、市场调查研究、客户名单或生产经营中积累的负面资料或经验或具有综合性的整体发展计划、调查研究报告等。
       正确认识商业秘密,深入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企业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内预防对外防范,国家才能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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