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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判定侵犯技术秘密的重要条件-相似性鉴定

时间:2018-07-31 11:0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律师】判定侵犯技术秘密的重要条件-相似性鉴定
 
【案情简介】
4月14日,备受关注的我国"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取得阶段性进展——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古汇力")诉张宏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完成证据保全,法院将指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07年2月底,万古汇力以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已辞职的员工张宏源、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智")、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因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诉讼费。员工离职带走核心软件万古汇力是一家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研发的公司。1998年开始,万古汇力用了五年的时间,投入了近千万人民币的研发经费,研制成功一套人事管理系统软件: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eHR-Soft)V2000(以下简称eHR-Soft2000系统),2001年6月7日,万古汇力向国家版权局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该软件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
2001年11月9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间,张宏源应聘为万古汇力的员工,负责原告客户的eHR-Soft2000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为便于工作的展开,原告将该软件系统的源代码告知了张宏源。2003年7月1日,张宏源辞职后到第三被告公司软件部工作,负责为中智集团内各公司及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软件系统支持。2007年3月间,万古汇力的工作人员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商谈期间,无意中得知: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在对外服务中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界面、模块、文档、功能等内容与自己的十分相象,这一情况引起万古汇力管理层高度重视。经登录第二被告网站:www.ciichr.com,查看对eRH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介绍,发现这套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不仅在系统模块、主要功能和主要特征等方面与万古汇力系统十分相似,还在对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介绍的内容、用词等方面也与原告以前对eHR-Soft2000系统的介绍几乎相同,经过进一步了解和比对,发现第二被告在其网站上介绍推广的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eHR-Soft2000系统进行剽窃、抄袭的产物,系侵权作品。
万古汇力认为:张宏源作为一名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和知晓源代码和文档对一个计算机软件系统的重要性,也十分清楚源代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却无视法律,利用自己掌握原告eHR-Soft2000系统源代码和文档的便利,擅自复制和剽窃原告拥有著作权的eHR-Soft2000系统,制作了侵权作品--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和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同属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的下属公司,且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是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聘用第一被告张宏源时,就应该了解和掌握第一被告的从业经历和执业状况,可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是由张宏源剽窃、抄袭原告的侵权作品的情况下,却仍然自2004年起在各自公司内部和对外提供服务时使用该侵权产品,非法获利直至现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也正因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致使原告eHR-Soft2000系统软件的销售迟缓,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要点】
相似性鉴定在技术秘密的纠纷中往往需要将鉴定委托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与被诉方的技术信息进行比对,确认两者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即“相似性鉴定”。相似性鉴定是判断是否侵犯技术秘密的必要条件。我们的观点是,鉴定组在进行相似性鉴定时可以遵循下述基础判定原则。(1)用途比对可尝试运行双方程序,以判断原诉方与被诉方的软件用途领域是否相同,如双方不属于同一应用领域,则相似可能性较小。(2)源代码直接比对源代码采用计算机语言编写,便于阅读和比较,如原诉方与被诉方均提供了源代码,则可采用此方法。鉴定组可从开发环境、鉴定材料完整性、鉴定材料真实性、总体结构分析、代码分析、特殊信息说明等方面进行比对和评断。正常情况下,不同的程序设计人员或同一程序设计人员在不同时期独立设计的源程序的程序内容(包括程序语句、变量名定义、变量的排列次序、注释、排版格式等)不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情况。(3)目标代码直接比对当双方的二进制目标代码完全相同或差异极小时,可采用二进制文件比较工具直接进行比对,以说明双方相同或相似。一般来说,源代码生成目标代码的过程会受到编译环境和参数的影响,同样一份源代码生成的目标代码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经常无法直接进行比较,而需要借助反汇编等手段。在目标代码没有加密的情况下,一些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目标代码可以经反汇编得到全部或部分源代码,鉴定组可以将原诉方与被诉方双方反汇编后的源代码进行比对。(4)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比对当一方提供了目标代码,另一方提供了源代码时,可以尝试将目标代码反编译得到源代码,进行源代码级别的比对;也可尝试将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进行二进制级别的比对。除上述比对方法外,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秘密相似性鉴定还可以使用数据库比对、文档比对等比对方法。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鉴定的难题我们在进行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鉴定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因为鉴定材料不完整或取证不全导致的鉴定困难等情况。第一,在涉及计算机软件秘密性鉴定中,主要鉴定难点集中在开源代码及第三方代码引用判断方面,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软件的开发,非常强调软件的复用和模块化开发,因此,很多软件在开发过程中,会引用开源代码和第三方代码。一般情况下,鉴定组首先会要求鉴定委托人主动列出所引用的相关开源代码,并提供相应的第三方代码使用的授权文件。但在实践过程中,不乏一定数量的鉴定委托人刻意删除引用文件或隐瞒引用第三方代码的引用事实。为判断鉴定材料中的引用代码,鉴定人员将进行大量查找、比对工作,以确定其中的委托人自主开发的代码部分,这是一个复杂困难的工作。第二,在相似性鉴定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某些时候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无法取得被诉方完整的源代码,甚至仅获得被诉方的目标代码,鉴定人员需要对双方目标代码进行反编译进而得到汇编程序,再进行汇编程序的比对,由于反编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越是高级语言,就越难于反编译,此外,获取的被诉方目标代码可能会进行加密处理,导致无法反编译。为此,取得完整的原始材料至关重要。
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鉴定委托人通过公证途径取得材料,常常会产生“打草惊蛇”的负面效果,有碍案件的正常调查,影响了权利人的合理维权。面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如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行业,加速推动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值得司法鉴定同行学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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