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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律师】“接触过软件”即可证实侵害了软件著权吗

时间:2018-07-25 11:0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律师】“接触过软件”即可证实侵害了软件著权吗
 
【案件简介】
基本案情:XXX信息技术公司认为北京XX创新科技公司的软件产品CyberVueAnesthesia与其享有著作权的ORIS软件相似,且北京XX创新科技公司主要工作人员范XX、胡XX等人曾在XXX信息技术公司任职,具有接触到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故北京XX创新科技公司的该软件并非其独立开发,而是取自XXX信息技术公司。被告辩称双方软件仅在流程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但并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原告称被告盗用其软件但无任何证据,原告以前的员工到被告公司工作是正常的人员流动,不是构成侵权的条件。双方都提交了软件程序进行技术鉴定,但由于北京XX创新科技公司提交的源程序缺少工程文件而无法判定北京XX创新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源程序与其提供的该软件的目标程序是否一致。XXX信息技术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软件与被告软件具有一致性。
法院认定: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北京XX创新科技公司承认双方的软件在源程序和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并提交了自己的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无法确定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存在一致性。但鉴于范XX、胡XX等人曾在XXX信息技术公司任职,有接触涉案软件,故应视北京XX创新科技公司的软件并非其独立创作,认定为侵权。二审法院认为XXX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反映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控侵权软件的情况以及该软件是否销售或使用,进而也就无法判断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或运行界面等与ORIS软件是否实质相同,因此, XXX信息技术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证明被控侵权软件与ORIS软件实质相同的初步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因此,对于被侵权方来说,需要尽到初步举证义务,仅仅以被告接触过软件程序,而没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一般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知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 要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 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 进行对比和鉴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实质性相似+ 接触+ 排除合理解释”法
“实质性相似+ 接触”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准则之一。“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 主要分为两类情形:一是文字部分相似, 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 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 主要靠定性分析, 量化分析比较困难。总的来说, 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判断“实质性相似”的主要方法:
 一是对照法, 即对侵权软件和被侵权软件进行直接对比。这种对比包括两段源程序对比、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间的对比、两段目标程序间的对比;
二是测试法。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测试, 如果各中间结果都基本一致, 则应属于实质性相似, 从而构成侵权;
三是逐层分析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有时不能拘泥于将两段程序做直接的比较, 以相似之处的数量多寡来认定, 而是要从系统设计、功能设计、结构顺序、结果的输入输出等方面逐层分析;
 四是整体感觉法。对于“整体上的相似”的判断要求有一个独特的观察角度, 即普通软件用户的角度。这一视角可以矫正专家由于对技术问题的过分深入而忽视总体思维的弊端;
 五是“掺假”发现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和符号, 如开发者的姓名, 单位或者废程序段等等; 或是采用很难为盗版者所发现和修改的独特的代码序列, 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 这样, 在进行技术鉴定时, 如果发现两个软件的这些随机性很强的无意义特征都相同或基本相同, 则可以成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
单凭“实质性相似”并不能判断侵权行为。独立开发时的设计巧合、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等也可能导致软件程序的相似。所以在认定“实质性相似”后, 还要判断“接触”事实。这里的“接触”指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以前曾有研究、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机会。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借鉴了“实质性相似+ 接触”原则, 并引入“排除合理解释”, 修正为“实质性相似+ 接触+ 排除合理解释”原则, 即在认定了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的情况下, 仍允许被告通过对“实质性相似”的合理解释来否认侵权。
笔者认为,“实质性相似+ 接触+ 排除合理解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 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 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 是“可能性”而非“事实”。引入“派出合理解释”后, 在确认“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被侵权人举证“接触”的可能性, 侵权人举证其“合理解释”。通过这两个环节, 可以更合理地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当然, 如果被侵权人能够举证接触事实, 则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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