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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应如何确权-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时间:2018-07-05 16:3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应如何确权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赵某应聘到“建新”工作。1993年7月,“建新”要求赵某将其负责完善的电信计核脱机处理系统和参与研制的MD110程控电话交换机计费及脱机处理系统软件的源程序和相关的文字资料移交厂技术部和文档资料处。赵某先是以需要淮备文字资料.后又以支付其7月份半个月工资,从其创造的计费系统获利中给其适当奖励为由拒绝返还,还清除了其使用的计算机硬盘中的有关资料,并私自到用户处对正在运行的MD110程控电话交换机计费及脱机处理系统加了密。因赵某不提供源程序和密码,“建新”为履行合同,防止正在运行的机器发生故障不能修复,抽调4名技术人员花费一个月的时间进行破译工作,这4名技术人员人均月工资1500元。在庭审期间,赵某将两套软件的面程序返还了原告,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建新"支付其奖励金及半个月的工资;赔偿因逐告给其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定】
审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确认MD110程控电话交换机计费及脱机处理系统软件、电信计核脱机处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及返还之请求,已经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和被告的返还而解决,原告所提直接经济损失是因被告拒绝返还源码,又对运行程序加密.致使原告数次探员到现场无法维管、测试,再次投人资金重新设计造成的,被告应予赔偿,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不是基于与本诉同一法律关系,属不可合并审理之诉,不应受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17日做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MD110程控电话交换机计费及脱机处理系统、电信计核脱机处理系统源程序各一套及相关的文字资料;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整。赵某不服一市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建新”期间负责完善和开发的电信计核脱机处理系统软件.MD110程控电话交换机计费及脱机处理系统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著作权应属”建新”,在“建新”多次要求下,赵某不予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其所为是便权行为。赵某对其不提供靠程序又对运行程序加密给“建新”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赵某所视反诉请求与本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庭审期间,被告提出了反诉。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论程序重,教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存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相对本诉而言的独立之诉,是起诉的种法定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提起反诉的要件。根据(民事诉论法学新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的观点,反斥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本案中一事法院认为,最告的反诉请求不是基于与本诉同法律关系,属不可合井审理之诉,不应受理。
一审法院的观点有以下两个问题可以商榷,
第一,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否一定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前面引述的观点,显然不是。如果反诉的诉论请求与本诉的诉论请求之间有事实上的联系,或者两者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者其权利义务善于同法律关系而发生.均可提出反诉,
第二,如果反诉与本诉之间确属不可合并之诉,是否一定就“不应受理”?答案显然也不是。首先,反诉如果具备诉的一般要件和反诉的特别要件,法院自然应于受理。其次、反诉如果具备一般诉讼要件而仅不具备反诉的特别要件,法院应该作为一个新的诉论对待。
本法院有管精权的,依法受理:本法院无管格权的、告知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答案显然也不是简单的“不应受理”由再次,只有当反诉不具备诉的一般要件和反诉的特别要件时,法院才可以藏定不予受理。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反诉显然不属于不具备诉的一般要件和反诉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不属“不应受理”之反诉。被告的反诉至少具备了一教诉讼要件(暂且不论是否具备反诉的特别要件),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暂且不论是否与本诉合并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与本案并非基于同-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这里,二审法院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不应受理”,这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就已经有问题了。
 
【引以为鉴】
如前所述,如果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有事实上的联系,或者两者以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或者其权利义务基于同--法律关系而发生,均可提起反诉,就本案而言,原告提出的确权、返还、建偿的诉讼请求都是基于被告受原告聘用(进行教件开发)这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被告提出的反诉中,支付其开发软件的奖励金及半个月工资的诉论请求也是基于聘用关系而产生的。显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因此,本书作者认为,本案被告的反诉具备了般诉讼要件,也具备反诉的特别要件,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设立反诉制度的目的,本案中的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应由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本诉的诉论请求和反诉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裁判。对于软件著作权确权案件,在法院的审查中通常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审查所争议的软件本身是否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自开发完成时起,产生著作权。
第二,审查开发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有数人对一项软件的著作权有
争议,就要着重查明这一问题,
第三,审查开发活动的性质,即是单独开发还是合作开发,是自主开发还是委托开发
或指令开发。是职务软件还是非职务软件。
第四,查明引起纠纷的原因和纠纷发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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