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代理商在代理期间所形成的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在解除代理关系后是否还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否仍属于其商业秘密呢? 【基本案情】 原告F财务软件公司自1997至2004年,一直从事深圳市S公司研发之“F”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长期经营已拥有使用“F”财务软件的固定客户445家,并形成客户名单,该名单上载有“购买时间、购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及购买模块”等内容。2004年6月份原告与深圳市S公司解除代理经销协议,不再经销F财务软件。被告周某曾是F财务软件公司的员工,从事“F”财务软件的推销和售后服务工作,后2005年离职设立被告J公司,同样从事“F”财务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F财务软件公司以周某金、J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焦点一,原告在不再经销F财务软件后,本案涉案客户名单是否仍属于与原告的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认为: 首先,原告主张的445家客户名单是基于F财务软件公司于1997年经销F财务软件,受深圳市S公司的书面委托后,在重庆地区负责代理F财务软件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中所形成,从该客户名单形成商业秘密的内容来看,仅指名单之内的F财务软件客户。因此,F财务软件公司对该客户名单所享有的权利,应以有权对F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进行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为限。 其次,F财务软件公司从2004年6月起就不再经销F财务软件,即委托关系已在事实上予以解除,F财务软件公司至此对F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客户名单已失去作为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和价值。现F财务软件公司无权以其客户名单禁止现在有权经销F财务软件的公司在其客户名单的客户处进行F财务软件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最后,本案一审时法院所认定的445家属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中包括了涉案的21家客户名单,因此,涉案的21家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这一认定忽略了F财务软件公司从2004年6月起就不再经销F财务软件的事实。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条规定确定了形成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从F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因经销F财务软件而形成,且F财务软件公司已于2004年6月起就不再经销F财务软件的事实来看,该客户名单已不具有实用性,且不能再从经销F财务软件的经营行为上获取经济利益。F财务软件公司虽然举示了证据证明其通过经销F源财务软件能对自己以前销售的F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并存在利益关系,但并不能证明自己经销的是F财务软件,并以此获得经济利益,而只能证明其经销的是F源财务软件,而未经销F财务软件。因此,其所获得的利益实为经销F源财务软件而获得的利益。 综上,原告客户名单在本案中不再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国内顶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业机密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商业秘密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全胜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实力雄厚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