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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长昊商业秘

时间:2018-06-23 09:1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刑法新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甚至连什么是“商业秘密”这一最基本的概念都未能达成共识。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结合多年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经验,对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归纳评析, 并阐释了自己的见解 。
关键词: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定罪界限;处罚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
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命脉之一 ,因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对国家或企业等的危害让人怵目惊心。如据美国马里兰商业管理中心估计 ,由于商业秘密犯罪 ,美国每年蒙受的经济损失高达 500 亿美元以上 ,而在 1997 年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份报告说 ,国外经济间谍活动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 3000 亿美元。另据法国某杂志报道 ,法国 1992 年因商业秘密犯罪蒙受的损失在 100 亿法郎以上。在我国 ,因商业秘密犯罪致使国家和有关单位遭受的损失也相当巨大。据统计 ,1991 年至 1995 年 5 年间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2141 件 ,审结 2100 件 ,涉及金额达数十亿人民币。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十分巨大 ,各国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设有限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 :美国、 加拿大有统一、 成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法国、 意大利在民法典中设置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 ;日本、 瑞士及我国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相关规定。1996 年 1 月 17 日 ,我国台湾地区也参仿美国颁布了“营业秘密法”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各国在立法态度上均较审慎。美国联邦法律长 期以来一直没有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进行一般性规定 ,直到 1987 年的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案中 ,才由联邦最高 法院作出小规模的扩张。日本《刑法典》 中未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的规定 ,而将保护商业不受侵犯的任务委诸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法国刑法典》 第 418 条规 定 :“工厂经营者、 雇员或工人向外国人或者在外国的法国人披露其所使用的工厂秘密的、构成披露制造秘密罪 ⋯⋯” ,但其效力范围狭窄 ,适用也非常严格。我国 1979 年刑法也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4年6月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 中规定 :“对于非法窃取的技术秘密 ,情节严重的 ,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通知》 中也明确指出 :“对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 ,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 ,对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未再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直到 1997 年 3 月我国刑法修订时 ,基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的高度重视和再认识 ,才在刑法 第 219 条和第 220 条中第一次单独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相应的刑罚处罚。
二、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相关界限
  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备本罪的其它构成要件 ,但在客观方面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 ,倒闭、 破产 ;权利人声誉、 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权利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权利人死亡等) ,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而应 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处理或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 行政处理。
(二)本罪与其它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1) 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以及正常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商业秘密 ,后者是国家秘密。(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不正当地获取、 披露、 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后者表现为“泄露” 行为。(4)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主观方面是故意 ,后者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 ,又可以是过失。(5) 主体不一样 ,前者为一般主体 ,后者为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的区别(1)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 ,后者侵犯的是商标权 ,专利权和著作权。(2)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后者主要表现为以假充真的假冒行为。
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的界限 ;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以及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后 者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后者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及情报。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不正当地获取、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后者表现为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等行为。(4)对行为要求不同。前者要求行为在客观上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后者不要求情节严重。(5) 服务对象不同。前者的服务对象不限制 后者则限制于境外的机构、 组织、 人员。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129 条的规定 ,自然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限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在所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侵权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凤毛麟角。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由于论文涉及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专业性较强,加之笔者学识浅陋,文中多有疏漏和待商榷之处,恳请各位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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