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刑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犯罪与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经过多年的代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经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和构成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刑事辩护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应当保密。”但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是在1993年9月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首次出现的,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11月颁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 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援用了该定义。直至1997年刑法采用的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说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该法第219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商业秘密罪 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说法,直接导致了我国的刑法学理论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也是各据其说,观点不一,目 前存在的有这么几种说法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刑法》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以刑法规定之手段侵犯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采 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 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 、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普遍性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 的行为。刑法第219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有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况,分别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另外明知或者应知前面几项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均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 利用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立法机关对某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并以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对于侵犯 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方法来处理,但是如果在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都难以达到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难以遏制 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将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2.1 刑罚的威慑作用可以预防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 犯罪学家认为:“人一般出于本能都有一定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刑罚是在这一心理效应的基础上发挥其威慑和警戒作用的。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 ,会使社会上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不法人员认识到,受到刑罚处罚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是一种痛苦,从而消除犯罪意念,不去实施违法犯罪。 ”事实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侵犯人身权利等暴力性犯罪不同,前者大多以获取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为目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往往会进行周密的 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且行为人以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商人居多。对这些人来讲,刑罚的严厉性会对其产生强大的威慑力。 在当今社会,运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行为已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所采纳,如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均规定了因实施侵犯商业 秘密的行为的刑事处罚。因此,运用刑事方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将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法加 以调整,也是符合法理和实践的需要的。 2.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化的前提 “众所周知,立法者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以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只有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将其犯罪化,这 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就经济犯罪而言,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司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的时候 ,大致也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刑法机能的认识、犯罪机能的认识等各种因素。 由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和竞争优势,因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都会造成影响,是对市场公平竞争领域的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同样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这样的一种形式,商业秘密所涉及的权利就不再是纯粹的个人权利,而是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了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