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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告诉你,小心别碰触别人的商业秘密底线

时间:2018-06-19 01:4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在这个信息就是金钱的时代,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有意无意的对商业秘密做了点什么都有可能构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是对商业秘密做了什么,有可能导致行为人坐牢呢,正是本文要举例说明的事儿。
【基本案情】
       被告惠某原系被害人S公司处员工,与公司定有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其多次利用网络兜售其掌握的S公司的专有技术资料,并获利人民币59900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对外兜售的S公司CS-553A系列产品专有技术资料均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0至2012年,S公司涉案系列产品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248.64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认为:
       依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商业秘密做了以下四件事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重大的,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能坐七年牢。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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