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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告诉你保密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可让步的坚盾

时间:2018-06-08 01:1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家反映,员工离职就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不知道该怎么防止此类事情再发生。
     【基本案情】
       1984年厦门YQYB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约定这家公司通过厦门YQYB公司向粉末厂转让制造青铜多孔元件的专有技术和有关图纸等。合同签订后,粉末长即派出陈某与陈某某在内的有关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学习产品模具的设计和有关工艺技术。回国后,粉末厂组织这些人员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1988年,陈某与陈某某等人同厦门市KYQ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投放市场,导致粉末厂产品销售量下降。粉末厂以陈某、横竹厂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横竹厂停止使用与粉末厂相同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等项技术;
      二、陈某、陈某某各赔偿粉末厂经济损失13200.50元,横竹厂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评析】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案是企业送技术员工出国培训,回国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形成商业秘密,该员工改进技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该企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聘用员工进行研发、生产、销售,进而掌握、接触商业秘密信息在所难免,但企业应该树立起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提高对企业规章、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以及竞业禁止合同等相关文件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全体员工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章准则,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很多企业虽然对规章制度制定得很详细,也有规定相关商业秘密信息以及员工应该承担保密义务。但很多企业没有将此规章文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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