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因此,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分别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一般说来,本罪的主体应当是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本案中,上诉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本案中,四上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与新太公司的保密约定,侵犯了新太公司的商业秘密还进行相关行为,可以判断其主观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也侵犯了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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