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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法律特征

时间:2016-03-01 17:1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除了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的特性。
关键词:商业秘密认定;构成要件;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和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构成要件,否则相关技术和经营信息将很难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条件就是该项信息应当具有秘密性,即没有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 权客体的显著标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注意:一看是否具有主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意识到自己所掌握和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贸易信 息,是尚未公开的,且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二看是否具有客观保密性,即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即价值性
  一项信息,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所谓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包括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只要一项信息是有价 值的信息,就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要求。没有价值的信息,既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保护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能简单化,应当确定该项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判断其是否有利用价值,与其他信息有什么关系,丧失该信息的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没有影响等。值得注意得是,具有商业价值并不意味着只有运用于商业上的信息才受法律保护,一些尚处于开发阶段的技术或者是即将投入实际运用的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 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它是权利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 果的最终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它就应当被认定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所谓保密措施,应当是指合理的措施。只要“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的管理方法即可”。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还应该具有新颖性⑷或者称为创新性。对此,笔者认为,既是商业秘密则应该是他人所不知的,那些陈旧的,落后与时代的信息则必然不会成为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比,有其共性,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表现在:
  1.无形性。商业秘密同传统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一项技术诀窍或经营秘诀的形成,往往是通过技术人员或者生产经营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不断的创新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凝聚了人的智慧,与其他财产权相比,具有无形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商业秘密显然具有可复制性,否则难以在商业领域被利用。
  3.专有性。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其他处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相区别的一项重要特点。它是知识产权成为民事权利的基础。商业秘密的产生和保持都具有秘密性,很多情况下,权利人正是通过独占商业秘密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商业秘密具有专有性的特点。
  4.时间性和地域性。商业秘密在时间性和地域性方面的特征表现的没有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那么明显,但其仍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发生效力。
  (2)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的特性
  1.在权利的获得方面,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要经专门的机构审查批准,而商业秘密的取得是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和其他正当手段以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无需任何部门审批。
  2.在权利公开状态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是公开的,而商业秘密是处于保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晓。信息处于“秘密状态”是商业秘密的基本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是秘密性的重要保障。
  3.商业秘密没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它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和地域范围,但一项商业秘密一旦泄密,保护期就结束了,只能进入法律救济阶段。因此,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时间和范围取决于它是否仍处于保密状态。
  4.在发生侵权时,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以法律规定或审批已经被授予的知识产权,而商业秘密则需在认定侵权之前先对其是否称其为商业秘密进行确认。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一些商业秘密可以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转化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如将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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